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707875号“战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954号
申请人:深圳市佳业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7875号“战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94005号“Ts Fried Chicken及图”商标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战鸡”及图形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571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