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650605号“锡盟香羊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830号
申请人:内蒙古东方牧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君合律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0605号“锡盟香羊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锡盟”并无官方文件将其解释为“锡林郭勒盟”,更不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多件含有“锡盟”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锡盟”是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的简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且争议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特定含义,故申请商标注册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