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9898961号“天九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568号
申请人:天九共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98961号“天九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25947号"九雲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632177号"九天云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特定关联,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天九云”与引证商标一"九雲天"、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九天云"文字构成相同、读音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服务等服务或科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准使用的化学分析等服务、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