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61014号“友来小铺YOULAIXIAOP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569号
申请人:延边友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61014号“友来小铺YOULAIXIAOP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303900号“好友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05300号“好友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相关宣传使用证据等。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友来小铺”与引证商标一、二“好友来”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商业管理咨询或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