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601896 - 商评字[2020]第0000088552号 - 申请人:美颜秘笈(广东)化妆品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州暨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601896号“美颜秘笈BEAUTY SCEN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552号

       

      申请人:美颜秘笈(广东)化妆品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州暨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1896号“美颜秘笈BEAUTY SCEN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36637号“美丽秘笈”商标、第7222649号“BEAUTY SENSE”商标、第36091890号“美丽秘笈”商标、第19424028号“SIMIR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2.有其他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成功注册。3.申请商标经使用及宣传已有了极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商标转让至美颜秘笈(广东)化妆品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美颜秘笈”与引证商标一、三“美丽秘笈”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准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