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非畅了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661400号“非畅了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824号

       

      申请人:邹建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1400号“非畅了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申请商标与第31400693号“非畅了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与第11626748号“非常了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非畅了得”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非常了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人虽向我局提交相关共存协议,但并未提交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予以佐证,且考虑到双方商标几近相同,该《商标共存协议》尚不能排除相关公众对商品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因此我局对于该《商标共存协议》难以认可,前述协议尚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