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260470号“BUNNINGS WAREHOU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562号
申请人:邦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0470号“BUNNINGS WARE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29319号“BUNNINGS”商标、第10129501号“BUNNINGS WAREHOUSE”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922890号“WARE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WAREHOUSE FASHIONS LIMITED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WAREHOUSE FASHIONS LIMITED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上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