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651853号“少一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940号
申请人:少一件(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51853号“少一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性和独特含义。申请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少一件”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表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