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OBSIDIAN ENTERTAINM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9319号“OBSIDIAN

    ENTERTAINM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657号

       

      申请人:OBSIDIAN ENTERTAINMENT,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9319号“OBSIDIAN ENTERTAIN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872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外文部分“OBSIDIAN”,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即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演出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