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JAYM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781837号“JAYM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895号

       

      申请人:广东嘉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1837号“JAYM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84945号“瞻美JAMEI及图”商标、第16360156号“尖美J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JAYMEI”与引证商标一、二独立识别文字“JAMEI”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乳液;美容面膜;化妆品用香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洗发液;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