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093867号“幸福基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886号
申请人: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3867号“幸福基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5422563号“幸福及图”商标、第6789039号“幸福航空”商标、第7002292号“幸福碼頭及图”商标、第10816655号“幸福魔方HAPPRUBICUBE及图”商标、第8368542号“幸福汇”商标、第34842691号“幸福基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六已为无效商标。三、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四、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类似群组共存,则申请商标同样可以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五、申请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六、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协议。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原件、相关简介;网络检索结果页、所获荣誉、宣传册、财务报告、广告合同等材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五的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共存协议体现了商标权利人对享有商标专用权部分权利空间的让渡和处分,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亦无证据显示共存会损害相关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我局对此予以认可,并据此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不再具有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对其注册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幸福基业”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幸福”、引证商标二文字“幸福航空”、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幸福碼頭”、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幸福魔方”均含有文字“幸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咨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室内装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各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