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斯派德SPID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493259号“斯派德SPID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664号

       

      申请人:安徽斯派德洁净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璟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3259号“斯派德SPID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80718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审理时,该商标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71345号商标、第9576775号商标可相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59422号“斯派德”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过滤设备等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干燥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