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5123号“S.M.NOVELL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885号
申请人:圣塔玛莉亚诺维拉药品和化妆品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5123号“S.M.NOVEL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65743号“sm.novella”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经我局核准,申请人将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的“药物”限定为“人用药”。
经复审认为,因申请商标经国际限定已限定商品为“人用药”,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田淑芹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