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9850751号“KBBC”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728号
申请人:英国广播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付款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地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30日对第19850751号“KBB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37998号“B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98715号“B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18771号“B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15642号“BBC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203535号“BBC mkcro:b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BBC”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巴黎公约》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品牌宣传资料;
2、申请人产品信息资料;
3、申请人产品销售资料;
4、与BBC相关的论文;
5、财务数据概要;
6、BBC服务相关榜单;
7、被申请人及其商标信息;
8、相关案件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KBBC”意为“Kuan Bao Bank of China”,即中国款宝银行,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且已注册域名,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系列商标注册证书;
3、域名证书;
4、网络搜索资料及链接;
5、成绩合格证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理由及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品牌宣传资料、相关企业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公告等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5月04日申请注册,2018年09月07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新闻社服务;电视播放;电子邮件传输;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提供互联网聊天室;计算机终端通讯;视频会议服务;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和电视广播;信息传送;电视播放;广播”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巴黎公约》、《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之中,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KBBC”与引证商标一、二、三“BBC”、引证商标四“BBC WORLD”、引证商标五“BBC mkcro:bit及图”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和电视广播;信息传送;电视播放;广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五,且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与“KBBC”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作为申请人的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字号权,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另,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鉴于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