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丘比特@Y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037881号“丘比特@YO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345号

       

      申请人:娄底市丘比特婚恋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37881号“丘比特@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14929号“CUP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14928号“丘比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55945号“丘比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685428号“丘比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期满未续展已超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调解;提供婚礼司仪服务;离婚调解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婚庆主持(司仪);版权管理”等服务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若共存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婚姻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婚姻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