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Frontie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0816547号“Frontier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39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前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JC绿宝石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16547号“Fronti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672号决定,于2019年04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2015年07月04日至2018年07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无效为由,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经销合约书;
      2、月结单、快递单、销货单;
      3、宣传册、吊牌、实物照片;
      4、微信聊天截屏。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04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腰带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指向骑自行车服装、袖套、腿套等商品,申请人未提交本案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手套、腰带商品上进行使用的证据。因此,在案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