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6641605号“EDELMAN
EVOLVE,PROMOTE AND PROT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88号
申请人:爱德曼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641605号“EDELMAN EVOLVE,PROMOTE AND PROT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39968H号“EDEL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达成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主要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EDELMAN B.V.出具的经过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原件及中文翻译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的同意书显示,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服务上与其引证商标在中国并存注册,并提交了同意书的公证认证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供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与其引证商标在中国并存的同意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两商标尚存一定差异,我局该同意书予以接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