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057592号“西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2132号
申请人:深圳市西邻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57592号“西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14733号“西邻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不同,双方商标共存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力资源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西邻”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西邻在线”中,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述理由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