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6338578 - 商评字[2020]第0000087263号 - 申请人:何伟冲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6338578号“鲜入唯煮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263号

       

      申请人:何伟冲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1日对第6338578号“鲜入唯煮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汉字“鲜入唯煮”是对成语“先入为主”的不规范使用,易误导公众对成语的认知,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作为同行,抢注多件知名商标,且并未实际使用,属于囤积商标,霸占公告资源,其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具有特殊含义,经使用具有显著性和辨识度,不会使公众对成语产生错误认识,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答辩人是以合法正规程序进行商标注册,无证据表明答辩人申请争议商标采用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应缺乏事实依据,是对合法商标权利的恶意无效。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争议商标使用宣传图片;2.争议商标的创作理念;3.微信认证申请公函;4.新媒体销售平台商务合作协议;5.客户订货合同;6.服务期限补充协议;7.相关发票。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属于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三、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07年10月24日由被申请人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3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争议商标注册日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相关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鲜入唯煮”虽与成语“先入为主”读音相同,但在文字构成上具有较大差异,且含义亦可区分,故“鲜入唯煮”作为商标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不易误导公众的认知,不易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所指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