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6071897号“纵横阅读”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48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6071897号“纵横阅读”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039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039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产生怀疑,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正当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有效使用,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与石家庄郎诚文化、天津山山图书签订的图书经销合同(复印件)及批发销售单。2、图书(实物)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寄送给了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3、被申请人签订的四份图书经销合同及销售统计明细。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撤三证据,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于2007年5月2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6类书籍等复审商品上,2010年6月21日获准注册,2018年12月13日,经我局核准变更为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该复审商标于2018年7月30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中的图书经销合同在无发票等证据予以作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图书(实物)为自制证据,在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