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2640695号“MR MART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182号
申请人:马丁博士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40695号“MR MART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33772号“MCMARTIN 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2688号“MART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457925号“MART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461447号“MARTIN BECOME YOUR CHARMING SEL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981849号“MARTIN TO BE CHARMING TO BE YOURSELF FOR M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990178号“MARTIN 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一、二、六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目前正在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所有人协商商标的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六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超出商标专用权期限,尚未提出续展申请。申请人亦未向我局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所有人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MR MARTIN”,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显著识别的字母组合“MCMARTIN”、“MARTIN”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挡风玻璃清洗剂、化妆品、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此外,因引证商标二续展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