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916276号“苏草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563号
申请人:南京苏草堂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16276号“苏草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866123号“苏草堂”商标、第18013246号“三堂草坊及图”商标、第16515443号“王妃的秘密 PRINSI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设计理念、整体含义、字形、外观及呼叫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存在明显差异,相关公众可以区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显著性得到增强,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异议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方网站;申请人生产许可资质及产品检测报告;申请人相关销售合同及开具的票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相同,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