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SI-BES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3406014号“TSI-BES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41158号重审第0000001835号

       

      申请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东莞市驰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41158号《关于第13406014号“TSI-BES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77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36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是由“TSI-BEST”构成的纯文字商标,国际注册第72611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由“TSI”构成的纯文字商标。对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且在读音、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虽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齿轮油、传动带用油脂、润滑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机及其部件、汽车及其部件等商品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归属不同类别,但在使用过程中通常需要搭配使用,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上具有较大关联性,尤其是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且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如果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相关公众在隔离观察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其各自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我局经重新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齿轮油、传动带用油脂、润滑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机及其部件、汽车及其部件等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密切的联系。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且在读音、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