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颈卫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461546号“颈卫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2898号

       

      申请人:贵州颈卫士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61546号“颈卫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颈卫士”用于复审服务上容易将其理解为“保护颈椎或颈部的相关服务”,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方式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