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312225 - 商评字[2020]第0000090487号 - 申请人:三河汇福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312225号“金汇福 HOPEFUL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487号

       

      申请人:三河汇福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12225号“金汇福 HOPEFU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55544号“汇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进行续展,现已处于无效状态。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637221号“金福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其注册人具有较强的恶意,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并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情况;在先类似案件的行政裁定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权至2019年1月20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引证商标一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该项相同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二在申请商标申请时尚未获准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因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二注册人抢注事宜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故我局在本案中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