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转让_“花花公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258969号“花花公子”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06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三奇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3258969号“花花公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68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三奇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驳回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3258969号第10类“花花公子”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表示质疑,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于2017年依法核准受让,被申请人一直对复审商标核定的商品上进行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转让核准公告;
      2、被申请人签署的委托加工合同及对应收据、出货单;
      3、复审商标系列产品销售单据及货物托运订单;
      4、复审商标系列产品及门店货架销售照片、户外宣传照片;
      5、复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授权公司关于复审商标产品检测报告及相关产品销售单据及出库单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向调取了本案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字迹不清或为自制证据,且在案证据未涉及1007群组“假肢、人造乳房”商品的使用,故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得以真实使用,请求对其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普宁市原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3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医用气褥垫、假肢、奶瓶等商品上,于2008年11月7日获准注册。经核准,于2017年9月27日转让至深圳市三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1月6日。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3日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5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2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了2017年11月5日其与深圳市利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花花公子眼部按摩仪等商品贴牌采购合同及收款收据、销售出库单,以及2018年4月18日其与广州市易普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花花公子奶瓶委托加工合同及出库单、订金及尾款收款收据,结合2018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与太和红阳保健品经营部签订的花花公子眼部按摩仪、花花公子奶瓶等商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单及微信转账记录,以及眼部按摩仪、奶瓶产品图片,可以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在眼部按摩仪、奶瓶商品上得以使用。另,被申请人与广东汇通乳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复审商标在医用手套商品上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2018年8月24日广东汇通乳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向长兴稚城新宏五金工具批发部销售花花公子有粉麻面非灭菌检查手套出库单,与广东汇通乳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向长兴稚城新宏五金工具批发部于2018年8月28日开具的医用橡胶检查手套发票可以相互对应,故可以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医用手套商品上得以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橡胶奶头、医用气褥垫、健美按摩设备商品与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奶瓶、医用手套、眼部按摩仪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奶瓶、橡胶奶头、医用气褥垫、医用手套、健美按摩设备商品上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假肢、人造乳房商品与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且无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奶瓶、橡胶奶头、医用气褥垫、医用手套、健美按摩设备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李淑维
    李世恒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