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珠宝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6931530号“中国黄金珠宝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116628号重审第0000001774号

       

      申请人:中国黄金珠宝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116628号《关于第16931530号“中国黄金珠宝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30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上并未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但虽然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包含“中国”,但申请商标在整体上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但并不意味者其属于了已注册使用的商标,被告应对申请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予以审查。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部分“中国黄金珠宝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企业名称全称,申请商标整体并未产生明显区分于企业名称的其他特定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