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328870号“吴师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097号
申请人:吴宇贤
委托代理人:北京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28870号“吴师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2726号“吴师傅WUMA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04447号“吴师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的汉字“吴师傅”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肉罐头、腌制水果、加工过的坚果、糖炒栗子、牛奶、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食用菌、肉罐头、腌制水果、加工过的坚果、糖炒栗子、牛奶、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