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五感积木GOKAN LIVING BLOCK DESIG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734405号“五感积木GOKAN LIVING

    BLOCK DESIG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2881号

       

      申请人:闫英俊
      委托代理人:江苏筑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34405号“五感积木GOKAN LIVING BLOCK DES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第37386895号“积木AUGI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64170号“小积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