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625645 - 商评字[2020]第0000089104号 - 申请人:车巴达(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625645号“飞毯出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104号

       

      申请人:车巴达(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25645号“飞毯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37777号商标、第80532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来,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飞毯出行”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文字“飞毯”、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文字“飞毯科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