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TOG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3795号“TOG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584号

       

      申请人:TÜRKİYE'NİN OTOMOBİLİ GİRİŞİM GRUBU  SANAYİ VE TİCARET A.Ş.
      委托代理人: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3795号“TOG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相同类别上已在土耳其商标局注册成功,应视为该商标注册已获得土耳其政府同意。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37679号 “TOG”商标、第8689036号“TOG及图”商标、15637646号“尚古 T.O.G.及图”商标、第11252586号“TOG托爵”商标、第9508483号“TOG”商标、第15380567号“TOG au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共存于市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二者所指定的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土耳其商标证书、销售发票及新闻报道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标识已在土耳其获准注册的证据,应视为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获得土耳其政府的同意,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故申请商标在第4类、第37类、第42类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祖册。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属于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机;半导体;光电池;用于打开和关闭门的远程控制装置;防事故、防辐射以及防火用服装;灭火设备;消防车;消防水龙带和消防水龙带喷嘴;安全背心以及救生器材和设备;芯片(集成电路);集成电路;电子电路;电池;蓄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呼叫、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类、第9类“复印机;半导体;光电池;用于打开和关闭门的远程控制装置;防事故、防辐射以及防火用服装;灭火设备;消防车;消防水龙带和消防水龙带喷嘴;安全背心以及救生器材和设备,;芯片(集成电路);集成电路;电子电路;电池;蓄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第37类、第42类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