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MILLER Turbe Li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149808号“MILLER Turbe Li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569号

       

      申请人:霍尼韦尔安全防护用品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9808号“MILLER Turbe L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7634号“Miller及图”商标、第10273275号“MILLER”商标、第3017474号“TURBO”商标、第5069430号“Turbo”商标、国际注册第878708“Turbo”商标、国际注册第965854号“TURBO”商标、第7261512号“Turbo 3”商标、第8837233号“天博科技 TURBO”商标、第10165178号“TURBO”商标、第10646950号“涡轮”商标、第12374276号“TURBO”商标、第20140415号“EKO TURBO”商标、第32090198“TURBO RED”商标、第32126577号“RED TURBO”商标、第33923100号“TURBO”商标、第35775963号“壹条芯 TURBO TEAM”商标、第33925510号“TURBO RED”商标、第13748916号“涡轮 H+WLGY”商标、第7088142号“TURBOV”商标、第15475803号“超级方块战士 IITURBO”商标、第3148690号“TURBO NETWORKS”商标、第4068377号“Lite及图”商标、第4805889号“ULITE”商标、第5584945号“NAVI LITE”商标、第6600227号“elite”商标、第7010991号“LITE”商标、第10334095号“LITE”商标、第15859420号“LITE及图”商标、第28718612号“Lite及图”商标、第28976384号“织云 LITE”商标、第34154621号“LITESTUDIO”商标、第30875233号“Turbox及图”商标、第3192369号“MILLER及图”商标、第15422595号“MILLER”商标、第19170481号“MILLER”商标、第19170481A“MIL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六)区别明显,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正在考虑将引证商标二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待转让申请核准后,引证商标二将不再是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人正在考虑与引证商标一、三十五、三十六的所有人就双方商标共存事宜进行协商。申请商标正在考虑对引证商标九、二十六、二十七将不会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二十六、二十七的所有人地址位于不同的国家地区,其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同意放弃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十至二十五、二十八至三十四冲突的商品。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十六经审查予以驳回,因此,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十三的专用权至2019年10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向我局申请续展注册。引证商标三十二经复审予以驳回,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二十六、二十七为有效的在先申请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十至二十五、二十八至三十四冲突的商品,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九、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五、三十六在呼叫、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