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转让_“RENOLIT Rely on i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2153A号“RENOLIT Rely 0px;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1pt;" align="center"> i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527号

       

      申请人:杰姆控股有限及两合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2153A号“RENOLIT Rely on 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将转让申请商标在中国部分至第22246808号“RENOLIT及图”商标、第22195684号“RENOLIT”商标、第22246806号“RENOLIT及图”商标、第22195682号“RENOLIT”商标、第22195681号“RENOLIT”商标、第22246805号“RENOLIT及图”商标、第22246804号“RENOLIT及图”商标、第22195680号“RENOLIT”商标、国际注册第886681号“RENOLIT PROFESSION”商标(第16类)、国际注册第918020A“RENOLIT及图”商标(第16类)、国际注册第G737541A“RENOLIT”商标(第16类)、第22195679号“RENOLIT”商标、第22246803号“RENOLI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18020A“RENOLIT及图”商标(第17类)、22195703号“RENOLIT”商标、国际注册第886681号“RENOLIT PROFESSION”商标(第17类)、22246802号“RENOLI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G737541A“RENOLIT”商标(第17类)、国际注册第918020A“RENOLIT及图”商标(第19类)、22246801号“RENOLI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86681号“RENOLIT PROFESSION”商标(第19类)、22195702号“RENOLIT”商标、国际注册第G737541A“RENOLIT”商标(第19类)、22195700号“RENOLIT”商标、22246799号“RENOL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十至二十八)的所有人,申请商标转让后与上述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21667809号“RENOLITH”商标、第19954661号“RENOLITH”商标、第15276599号“瑞格利 REGOL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九)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十至二十八的所有人均为RENOLIT AG,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相近,属于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塑料;用于制造医疗用品的塑料颗粒;未加工人造树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用于防水和保护瓷砖和木瓦的化学制剂,其形式包括浆料和涂料(油漆除外);用于制造防水涂料的基于聚合物和合成树脂的化学产品;工业用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在第1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在第1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RENOLIT”与引证商标九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英文“REGOLIT”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属于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船只防浪板和外壳的窗户;用作船舶保护的防水帆布和外壳的塑料片和塑料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挡风玻璃;运载工具用窗户;运载工具用软顶窗;柔性塑料制运载工具顶;运载工具用后部和侧面塑料装饰件;运载工具零部件,其形状包括:塑料材料制片材,塑料材料制挤出热成型片材,挤压纹理和/或印制片材,复合材料制挤出热成型片材,塑料材料、天然纤维和/或矿物填料制挤出热成型片材,包括蜂窝结构的板材以及薄膜和/或片材;塑料或复合材料制运载工具零部件,包括包含塑料和木材和/或其它填料的上述商品,尤指:面板和仪表板支架,抽屉,控制台,(汽车仪表板总成上的)贮物箱,搁板,杆,车体部件,例如座椅,座椅背,门板,卡车内饰,卡车地板和其他不属别类的运载工具零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六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在第1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至二十一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二至二十六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属于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涂层(油漆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建筑用涂层(油漆除外)”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七、二十八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未加工塑料;用于制造医疗用品的塑料颗粒;未加工人造树脂”商品上、第6类、第10类、第12类“用于船只防浪板和外壳的窗户;用作船舶保护的防水帆布和外壳的塑料片和塑料布”商品上、第16类、第17类、第19类除“建筑用涂层(油漆除外)”商品之外的商品、第27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用于防水和保护瓷砖和木瓦的化学制剂,其形式包括浆料和涂料(油漆除外);用于制造防水涂料的基于聚合物和合成树脂的化学产品;工业用溶剂”商品上、第12类“挡风玻璃;运载工具用窗户;运载工具用软顶窗;柔性塑料制运载工具顶;运载工具用后部和侧面塑料装饰件;运载工具零部件,其形状包括:塑料材料制片材,塑料材料制挤出热成型片材,挤压纹理和/或印制片材,复合材料制挤出热成型片材,塑料材料、天然纤维和/或矿物填料制挤出热成型片材,包括蜂窝结构的板材以及薄膜和/或片材;塑料或复合材料制运载工具零部件,包括包含塑料和木材和/或其它填料的上述商品,尤指:面板和仪表板支架,抽屉,控制台,(汽车仪表板总成上的)贮物箱,搁板,杆,车体部件,例如座椅,座椅背,门板,卡车内饰,卡车地板和其他不属别类的运载工具零部件”商品上、第19类“建筑用涂层(油漆除外)”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