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749099号“天天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432号
申请人:浙江至尚优品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9099号“天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59527号“天沃”商标、第22782335号“百年天天木门”商标、第22782442号“百年天天木门”商标、第7218711号“天佑天”商标、第7505275号“天天”商标、第10382351号“百年天天”商标、第29071576号“百年天天木门 天天开启·百年好合”商标、第29081075号“百年天天木门 天天开启·百年好合”商标、第8909140号“百年天天 商标、22783066号“百年天天木门 厚木门创岛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构成要素、设计形式、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含义指向、呼叫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分,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情形,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七至十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持续使用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七至十为有效的在先申请的商标。引证商标一经审查予以驳回,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