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QUEENB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126645号“QUEENB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356号

       

      申请人:佛山市火乐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6645号“QUEENB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枕头、软垫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22323号“QueenB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玉枕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接受。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67624号“QUEEN NEM VAN THAN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商标并非直接表示商品的尺寸等特点。综上,申请商标在办公家具、床、床垫、沙发、家具、金属家具、镜子(玻璃镜)、按摩用床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枕头、软垫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办公家具、床、床垫、沙发、家具、金属家具、镜子(玻璃镜)、按摩用床商品上是否应获准初步审定的问题进行审理。
      2、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申请放弃申请商标在枕头、软垫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字母组合“QUEENBED”可被理解为“大号的床”等含义,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尺寸等特点,缺乏作为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