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DITR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693740号“EDITR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409号

       

      申请人:丹佛斯移动电气化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3740号“EDIT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38255号“Elit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正在同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谈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仍未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EDITRON”与引证商标“Elitron”字母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处理信息、数据、声音和图像用中央处理器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中央编制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