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6018号“Bioprogramming
Ey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407号
申请人:LUMIELINA INTERNATIONAL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6018号“Bioprogramming Ey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字典查询证据、国外注册商标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ioprogramming Eye”含有“Eye”,其含义为眼睛,指定使用在医药制剂、医疗仪器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