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莲籽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706478号“莲籽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506号

       

      申请人:肇源县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6478号“莲籽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其作为商标使用并不会使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经申请人大量广泛的宣传使用,是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图片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莲籽稻”构成,易被识别为稻谷品种名称,其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种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