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御龙 新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1930949号“御龙 新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259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30949号“御龙 新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立创作,具有独创性,基于使用目的的申请注册,理应予以认可。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7218号“新天下SKYSAFE”商标、第6478375号“御龙及图”商标、第1236992号“天下TIANXIA及图”商标、第4379014号“天下TIANXIA及图”商标、第14745122号“天下”商标、第21765715号“天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本案情形涉及到申请人的商业机密,不宜对外公开,请求对本案裁决书不予公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本案裁定文书并不涉及申请人商业机密,并无不公开的必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