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一片真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917766号“一片真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591号

       

      申请人:北京百宝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鼎方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17766号“一片真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08941号“一片茶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70176号“一片吃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204806号“一片作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210153号“一片丹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797915号“一片匠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392985号“一片倾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拥有大量自有客户群体,没有造成任何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六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