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Wisdom Academ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03038号“Wisdom Academ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587号

       

      申请人:海南斑马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3038号“Wisdom Academ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9699216666097A号“WISD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第20649805号“超睿智学wisdom Beyo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722472号“睿见教育Wisdom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127347号“智慧小铺 WISDOM 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603375号“慧智造WISDO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800400号“财富智慧 FORTUNE WISD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五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报;宣传画;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核定使用的“小册子;图画;印刷出版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Academy”可译为“学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