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华美食品HUAMEIF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152824号“华美食品HUAMEIFOO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716号

       

      申请人: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巨阵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52824号“华美食品HUAMEI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37019414号“华美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已在“咖啡、糖、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谷类制品、意式面食、调味品、豆酱(调味品)”部分商品上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