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313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75号
申请人:张家港森美瑞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13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91394号图形商标在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