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商标转让_“欧菲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1741276号“欧菲莱”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980号

       

      申请人:厦门思明欧菲医疗美容门诊部
      委托代理人:厦门思明区南强之路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李磊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2日对第31741276号“欧菲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4388528号“欧菲整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申请人的执业许可证、机构代码证等证明资料;
      2、引证商标转让、变更相关资料;
      3、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
      4、申请人广告审批表以及广告宣传资料;
      5、申请人开设店铺的相关资料;
      6、申请人投放的广告宣传照片等资料及广告合同、发票;
      7、公证书、法院判决书;
      9、被申请人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9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服务;美容院;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3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杨庆元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牙科等服务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07年4月2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于厦门思明欧菲医学美容门诊部所有,于2008年11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其所有人名义变更为厦门思明欧菲医疗美容门诊部。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具体实体条款之中。
      关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欧菲整形”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美容院;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整形外科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近或具有较大的重合性。同时,申请人提交的所获荣誉等、广告宣传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