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815480 - 商评字[2020]第0000091479号 - 申请人:浙江康满家新营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8154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479号

       

      申请人:浙江康满家新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54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0979153号“延刚及图”商标、第16563051号“祥润万佳及图”商标、第15232032号“云棋金苹果幼教及图”商标、第15057408号“吉祥人家 LUCKY PEOPLE及图”商标、第1384089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申请商标的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12月4日做出的撤三字(2019)第Y034045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图形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户外广告、会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