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708335号“有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961号
申请人:陈世述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8335号“有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600879号“有爱”商标、第3600880号“有爱”商标、第12056801号“好有爱YOU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经部分无效,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三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说明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案件的撤销决定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除巧克力饮料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其现仅在巧克力饮料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咖啡、茶饮料、蜂蜜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咖啡、茶饮料、蜂蜜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巧克力饮料、果汁、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在咖啡、茶饮料、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饮料;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