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百驰 BLIS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240684号“百驰 BLIS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230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百丽丝家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佰驰莱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晟新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0684号“百驰 BLIS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784号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于2015年11月29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搜索未查询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阶段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服装宣传彩页;
      2. 吊牌实物图、汇款单、发票、结算单;
      3. 电脑刺绣月结单;
      4. 被申请人分别与银川南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翔飞经贸有限公司、河南欣萍服装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收款单、发票;
      5. 被申请人与刘春兰、沈阳百驰工厂店、山西侯马杨温吉之间的产品出厂明细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
      6. 被申请人资金往来说明;
      7. 服装出厂价单;
      8. 部分银行对账单。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同上述证据内容一致。
      申请人质证坚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潮阳市两英制衣厂于1997年10月7日申请注册,1999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2011年1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所有,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落入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的订货合同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显示有“百驰 BLISS”标识,所涉商品为“睡衣;服装;运动服”等,上述合同有发票、收款单与证据8中的银行对账单相对应。上述证据由被申请人提交的服装宣传页、资金往来说明、电脑刺绣月结单等证据进行佐证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睡衣;服装;运动服”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