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151420号“格尔吉欧波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338号
申请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1420号“格尔吉欧波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未明显突出文字“波恩”,整体文字构成已可与“波恩”地名相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