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SECO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2018209号“SECOM”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229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科姆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018209号“SECO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912号决定,于2019年8月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于2015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商标证据无效,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SECOM”商标为申请人主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在中国主要通过其中国公司向外提供安保相关培训等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部分纸质件):
      1. 经公证的申请人与西科姆(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经营与技术援助合同及合同变更书;
      2. 西科姆(中国)有限公司分别与北京京盾西科姆电子安全有限公司、深圳西科姆电子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浙江西科姆安防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经营与技术援助合同及合同变更书和部分公证件;
      3. 北京京盾西科姆电子安全有限公司参与北京银行北京分行安保工作培训会的相关报道及现场照片;
      4. 西科姆津盾(天津)安全防范有限公司在天津日本人学校进行训练的报道及活动照片;
      5. 天津日本人学校校长与西科姆津盾(天津)安全防范有限公司往来邮件及开展培训活动的委托函、策划案及翻译件、;
      6. 广东金鹏西科姆电子安全有限公司进行安防培训服务的报道及照片;
      7. 申请人中国公司举行的部分培训活动照片、培训用手册、培训记录簿;
      8. 申请人中国公司2017、2018年招聘资料;
      9. 申请人参加2015年安保系统研讨会的报道、申请人北京公司参加2017年相关博览会的申请表和参展协议、照片、报告及相关报道等。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内容与上述证据内容基本一致(纸质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7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月9日申请注册,2014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教学;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6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落入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相关经营与技术援助合同内容与复审服务无关,证据3-9中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实际进入商业流通领域,不应视为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