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400664号“Miss t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593号
申请人:杭州米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0664号“Miss t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21263号“Tee mi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15616号“Miss T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79253号“树小姐 MISS T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277102号“MISS L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665858号“Miss E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895223号“MISST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444286号“MissG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混淆情况,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iss tee”与引证商标一英文部分“Tee miss”、引证商标二“Miss Teen”、引证商标三英文部分“MISS TREE”、引证商标四“MISS LEE”、引证商标五英文部分“Miss Eee”、引证商标六“MISSTREE”、引证商标七“MissGee”在文字构成、呼叫或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于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2日